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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帅帅、李佳运输、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袁帅帅,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佳,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帅帅、李佳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 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先后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6日起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该案于2019年7月5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 日17时许,被告人袁帅帅受他人安排接收他人通过物流托运到重庆的夹带有毒品的8件包裹。后袁帅帅乘车将以上包裹运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幢负一楼车库,联系被告人李佳到该车库,二人一同将以上包裹搬运至该小区***幢****号二人的住处后进行分拆,从其中5件包裹内取出用黑色塑料纸封装的毒品疑似物装入两个纸箱中。当日19时许,袁帅帅和李佳一人携带一个装有毒品疑似物的纸箱下楼到达该小区***幢1楼大厅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公安人员从袁帅帅携带的纸箱内查获用黑色塑料纸封装的块状毒品疑似物17块,共计净重2984.82克,从李佳携带的纸箱内查获用黑色塑料纸封装的大小块状毒品疑似物共计83块,共计净重13777.5克。经检验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6%-16.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照片;

2.手机微信信息、物流单据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帅帅、李佳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帅帅、李佳受他人安排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6762.3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袁帅帅、李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维丹

检察官助理:汪 赞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袁帅帅、李佳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12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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