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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建军盗窃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502号

被告人袁建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建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建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袁建军至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南半横路98号租113室被害人王某某租房,撬锁入内,窃得房内储钱罐内硬币250余元。

2.2020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袁建军至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上横路286号107室被害人石某某租房,撬锁入内,窃得少许硬币及茶烟2包(价值人民币7元)。

3.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袁建军至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村洪家周塘路18号被害人余某某住宅,撬锁入内,窃得人民币36元。

到案后,被告人袁建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从宽处理建议书、视频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石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建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建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建军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建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孝晖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建军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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