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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建华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一刑诉〔2018〕34号

被告人袁建华,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8********,汉族,湖南隆回人,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第**村民组**号,2018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建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建华与其丈夫被害人龙某甲(男,殁年50岁)长期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5月31日上午在外打工的龙某甲回到湘乡市**镇**村第**村民组**号家中并饮用大量白酒,因怀疑袁建华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袁建华发生争吵扭打,袁建华因而感觉绝望,当天11时许,袁建华乘龙某甲不备,持自家铁质耙头朝坐在一楼卧室床边整理衣物的龙某甲头颈部猛挖两下致其死亡。之后电话告知其子龙某乙谎称龙某甲系酒后摔亡。2018年6月1日凌晨1时许,龙某乙从长沙回到家中发现龙某甲死因可疑遂报警,随即民警在其家中将袁建华抓获归案。

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为:龙某甲系急性乙醇中毒后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叶、延脑挫伤,左枕部、左耳后及左下颌体挫裂创,左下颌骨骨折,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其颅脑损伤在死亡进程中为主要作用,急性乙醇中毒在其死亡进程中起一定诱发及促进作用,为次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耙头;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龙某乙等人的证言;4、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6、被告人袁建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建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周轶华

20181025

附:1、被告人袁建华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 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 辩护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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