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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强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92号 

被告人袁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袁强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香雨蓝苑小区大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处、车钥匙未取的一辆嘉陵牌TDR06Z型号电动车骑走,后在南岸区烟雨路和黄御峰小区门口门口因车没电、停车准备充电时,因被前来寻找该车的民警发现,袁强弃车逃跑,该电动车被民警当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覃某某。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700元。

2020年8月2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袁强来到重庆市南岸区盘龙转盘藤黄路公交站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车钥匙放在车挎箱内的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骑走,后在九龙坡区双山电厂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出售,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9月2日17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浪高国际会展广场将被告人袁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袁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覃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强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7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袁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检察官助理:闵丰锦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强现逮捕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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