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袁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1997年5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强出狱后因无钱遂起意盗窃通江县毛浴镇袁池河碎石场内闲置配电箱变卖。2020年7月初,被告人袁强联系上成都二手回收公司工作人员并就配电箱回收价格达成一致协议。7月6日晚,被告人袁强雇请工人雷某甲、雷某乙等人去至毛浴镇袁池河碎石场将机房中的配电箱拆除后,在将配电箱装到货车上准备拉走时被现场挡获。经通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被盗的9台配电箱涉案价值人民币10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强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华国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