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袁志松,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2000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宁波市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志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至2006年1月期间,被告人袁志松伙同李某甲、孟某甲、鲍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高桥镇、鄞州区邱隘镇、五乡镇、宁波市东钱湖以及湖州市八里店镇等多地实施盗窃,经查证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袁志松伙同李某甲、鲍某甲携带撬棍至位于本市鄞州区钱湖北路的兆峰制衣厂,爬墙后撬门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650元)。
2、2005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袁志松伙同李某甲、鲍某甲携带撬棍至本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晋骅制衣厂,采用爬墙、撬保险箱手段窃得24119元。
3、2005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袁志松伙同李某甲、孟某甲携带撬棍至本市海曙区高桥镇藕缆桥村的必益压力器有限公司,撬开保险箱,窃得现金2万余元。
4、2005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袁志松伙同李某甲、孟某甲携带撬棍至本市鄞州区邱隘镇新盈制衣厂,爬墙后撬门进入,窃得现金11600元、软壳中华香烟16包(价值1080余元)。
5、2005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袁志松伙同李某甲、孟某甲、鲍某甲携带撬棍至本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园区的宁波晶安鞋业厂,爬墙后撬门进入,窃得现金300余元、明基牌JH600C(FC)-2.8D电脑一台、明基牌JH600C(FC)-266D电脑一台、清华牌同方电脑一台、飞利浦牌21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硬壳中华香烟12条、五粮液38度白酒一瓶、佳能牌照相机一只,物品价值共计26500余元。
6、2005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志松伙同李某甲、孟某甲、鲍某甲携带撬棍至本市鄞州区东钱湖镇旧宅村的凯弘电子有限公司,爬墙后撬门进入,窃得现金200余元,飞利浦牌电脑、联想牌电脑各一台,物品价值10940元。
7、2005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志松伙同李某甲、孟某甲经预谋携带撬棍等工具至本省湖州市八里店镇章家埭村,爬墙进入该村的海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撬开保险箱,窃得现金5600元,中华牌香烟6包(价值270元)。随后又至该村新南海织造厂,采用同样手段窃得现金16216元。后又至该村浓浓服饰有限公司,窃得笔记本电脑三台,价值19000余元。
8、2006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袁志松伙同李某甲、孟某甲、鲍某甲等人经预谋携带撬棍等工具至本省湖州市八里店镇味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窃得软壳中华香烟两条半、硬壳中华香烟一条,价值2075元。随后又至该镇啄木鸟制衣有限公司,采用同样的手段,窃得现金350余元及硬壳中华香烟两条(价值900元)。后又至该镇高鸿不锈钢公司,撬开保险箱,窃得现金9700余元及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卡西欧数码照相机一只,皮夹一只,物品价值6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照片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周某某、曹某某、袁某某、舒某某、荆某某、王保安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志松和同案参与人李某甲、孟某甲、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生物物证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志松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等没有意见,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志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合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志松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志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志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国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志松现被羁押于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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