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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意见盗窃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袁意见,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新沂市**镇**村**号。被告人袁意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意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意见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意见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意见,听取了被告人袁意见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甲、葛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意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棋盘镇、瓦窑镇等地,多次采用弹弓打碎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8471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221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镇**村**小区**组**号,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70元。

2、2020年9月19日夜,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场**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姚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6550元盗走。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元。

3、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镇**村**组**号,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葛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

4、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镇**村**庄**号,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乙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

5、2020年9月30日夜,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镇**村**组**号,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车内窗现金人民币1100元盗走。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60元。

6、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镇**街**路徐某某家门口,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39500元盗走。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40元。

7、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镇**村**号,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陆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走。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80元。

8、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镇**村**庄**号,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车内外币盗走,经折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81元。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

9、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镇**小区门口,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车窗玻璃砸坏实施盗窃。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

10、2020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镇**村**组**号,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曹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20元盗走。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40元。

11、2020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袁意见在新沂市**镇**村**沟,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史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320元盗走。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10元。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袁意见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新沂市公安局扣押人民币14300元,已发还被害人徐某某、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银行汇率表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的张某甲、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袁意见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

5、辨认笔录;

6、新沂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意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意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意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意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意见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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