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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文抢劫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起诉书(袁文抢劫案)

起诉书

鄂荆检公诉刑诉〔2017〕89号

被告人袁文,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原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文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1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8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同年9月2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0日晚,被告人袁文携带刀具从其租住的荆州市荆州区**村3组59号206室,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隔壁被害人唐某某、胡某某租住的205室。两位被害人见状大声叫喊,袁文遂手持刀具将唐某某、胡某某全身多处捅伤,并抢得胡某某人民币300元、唐某某人民币150元,随后逃离现场。唐某某被刺伤后当场死亡。同日18 时30 分左右,袁文在公安县南平镇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唐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腘动、静脉及左肺等全身多个部位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胡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两处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刀一把等物证(照片);2.被害人唐某某、胡某某急救病历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胡某某、倪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被告人袁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文以暴力方式,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丰泳

20171113

附:

    1.被告人袁文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3.被害人唐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胡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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