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袁春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4********,汉族,初中文化,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碧桂园和泰府配电项目工程**,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镇**路**号,住贵州省平坝县**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春雷、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春雷及被告人赵某某系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期间,袁春雷系该公司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碧桂园和泰府配电项目工程现场管理**员,赵某某协助袁春雷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管理,袁春雷和赵某某二人利用管理现场施工及管理施工材料的便利,多次将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施工的电缆线剪短后进行贩卖进行分赃。经依法鉴定,袁春雷和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倒卖的电缆线总价值为649610元。
根据被告人袁春雷及赵某某的交待,二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倒卖电缆8次,其中袁春雷单独实施犯罪2次,赵某某单独实施犯罪1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入职档案、工作经历简介、产品订购合同、工资表、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袁春雷、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袁春雷、赵某某辨认笔录,李某某、胡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春雷、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春雷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袁春雷和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袁春雷案发后认罪认罚,实施犯罪的次数及金额比赵某某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袁春雷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某某案发后认罪认罚,实施犯罪的次数及金额比袁春雷少,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罗昌敏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春雷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