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晓鹤,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幢**单元**,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晓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袁晓鹤接到李某某手机来电要求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后,同意贩卖毒品给李某某,并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义乌大道迷你时代小区正门外与李某某见面,在收取李某某给付的现金毒资200元后,将用透明自封胶袋包装的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当面交给李某某,随后两人分别被布控民警抓获。民警经搜查从袁晓鹤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09克;经检查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2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袁晓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1部、毒品可疑物照片、毒资照片;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晓鹤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定性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告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晓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晓鹤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晓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晓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晓鹤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晓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晓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晓鹤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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