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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普文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袁普文,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4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普文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左右,被告人袁普文先后在涪陵区新车站附近的机电市场、涪陵合智广场购买射钉枪、瞄准器,并利用自己家中的废弃钢管、钢条等物品,在涪陵区**镇**村的家中使用电焊机、手砂轮等工具,将射钉枪进行加工改装,制造成火药枪。

2020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普文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其制造的火药枪一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袁普文处查获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普文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枪)﹝2020﹞64号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

6、枪支查获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普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普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普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普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普文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红君

20205月18

附件:

1、被告人袁普文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9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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