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袁有才,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患重病,于2017年12月2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至2018年8月28日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2019年3月28日止,2018年3月29日由贵阳市云岩区人员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月,2018年7月将其释放并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2020年3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有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 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袁有才与购毒人员高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沙坝公交车站牌处与高某某见面并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高某某处查获袁有才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1小包,从袁有才处扣押其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12小包、毒资200元、作案手机一部。经称量、鉴定,从高某某处查获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嫌疑物净重0.29克,从袁有才处查获的12小包毒品海洛因嫌疑物共计净重1.91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20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袁有才与购毒人员吕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任家坳菜市天桥下与吕某某见面并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吕某某处查获袁有才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1小包,从袁有才处扣押其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1小包、毒资200元、作案手机一部。经称量、鉴定,从吕某某处查获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嫌疑物净重0.2克,从袁有才处查获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嫌疑物净重0.32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从高某某、吕某某处接受袁有才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扣押文书、搜查文书、袁有才对扣押物品的指认照片(从袁有才处搜查、扣押的毒品海洛因、作案手机、毒资),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毒品收据,检定证书,毒品称量、取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袁有才的通话清单、机主信息,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有才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公(司)鉴(毒)字【2019】112号检验报告,(遵)公(司)鉴(毒)字【2020】10号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袁有才与证人高某某、吕某某的相互辨认笔录及其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毒品称量、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有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有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有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有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晓林
检察官助理 张欣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有才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465****,158856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陆张,散件材料拾贰页,黄色HMX手机一部、红色WDLEE手机一部,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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