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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杨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组织考试作弊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袁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红谷滩新区********室,江西**实业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无前科。2018年10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区**花园**期**栋**单元**室,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无前科。2018年10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杨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底至2018年10月,陈某(另案处理)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新城**路**栋**单元**室等地建立销售仓库,销售用于考试作弊的器材,被告人袁某、杨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新城**路**栋**单元**室的仓库内,帮助陈某管理并收发、维修考试作弊器材。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将仓库内用于考试作弊的器材全部查获。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鉴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2、2018年10月9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袁某在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朱某使用考试作弊器材参加考试,袁某安排被告人杨某在江西省南昌市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南昌考点考场外测试考试作弊设备工作情况,袁某非法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杨某与陈某共同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袁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系从犯;袁某、杨某共同组织考试作弊,袁某系主犯、杨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玉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杨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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