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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曾用名熊,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修文县******被告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9********,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长顺县**镇**路**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月*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袁某、沈某某二人通过自称“老谢”和“土匪”的男子(二人身份不明)偷渡到缅甸国老街的诈骗团伙,之后,二人按照诈骗团伙的要求,提供本人及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及二人的银行卡给该团伙实施网络诈骗等活动进行资金流转和结算,具体事实如下:

1.刘某甲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收款码收转涉案资金的事实

(1) 2020年*月*日*时左右,被害人付某某在裸聊过程中被对方威胁,付某某便按照对方的要求用微信转账1000元,流经沈某的微信账户转入袁某的微信账户,之后,付某某用支付宝扫码5666元转入刘某甲的支付宝账户(户名刘某乙),刘某甲将其中5000元转至袁伟的支付宝账户,将剩余的1666元提现到该支付宝绑定的招商银行卡后充值到微信上,扣除8%的手续费后通过微信转入袁某的微信账户;

(2) 2020年*月*日*时左右,被害人蔡某某在裸聊过程中被对方威胁,之后,蔡某某按照对方要求转账11888元到刘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刘某甲提现到招商银行卡后充值到微信账户,扣除8%的手续后将剩余资金通过其微信账户转入袁某的微信账户;

2.袁某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收款码、沈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码收转涉案资金的事实

2020年*月*日至*月*日,刘某甲提供给袁某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收转资金72219元(已核实有被害人的20742元);沈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码收转被害人资金1000元;    

3.袁某、沈某某提供银行卡收转不明资金的事实

2020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袁某提供的62320828000********中国银行卡产生的不明资金流水97万余元;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1日,沈某某提供的62305820000********平安银行卡产生的不明资金流水308万余元,6222032402********工商银行卡产生的不明资金流水86万余元。

4.沈某某pos机绑定的平安银行卡收取涉案资金的事实

2020年*月*日,李某某被贷款诈骗3000元,该资金流经陈某的62305220300********农行卡后流入沈某某的平安银行卡;2020年*月*日,王某某被贷款诈骗10000元,该资金流经陈某某的62220320160********工商银行卡后流入沈某某的平安银行卡;2020年*月*日,黄某某被贷款诈骗1599元,该资金流经陈某某的62284811767********农业银行卡流入沈某某的平安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银行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资金流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pos机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蔡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手机通话记录、短信息、微信及QQ数据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扣押笔录,人像辨认笔录,手机微信辨认笔录,手机银行卡资金流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信诈骗平台相关数据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沈某某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贵明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沈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2部、银行卡2张;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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