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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丙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袁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4********,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座**房,住柘荣县**镇**路**号。2018年6月12日因吸毒被柘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4日晚,被告人袁某丙通过袁某甲(已判刑)联络,在柘荣县**镇**街**号**老字号肉丸店将1包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叶某某。

2、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袁某丙通过袁某甲联络,在柘荣县安居小区对面洋中厝巷口附近将1包重约0.15克的甲基苯丙胺以6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章某某、袁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丙于2020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附近被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丙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袁某甲、叶某某、章某某、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6.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丙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合计0.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宜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丙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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