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袁某乙,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2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自2008年以来,多次到北京**区无正当理由非法缠访、闹访,因扰乱公共秩序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二人通过非法缠访、闹访给**镇政府施压并索要钱财共计659000元。在和**镇政府达成息访罢诉协议后,仍多次非法缠访、闹访给**镇政府施加压力。
一、袁某乙非访被处罚情况:
2011年月11月26日,因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2012年1月12日,因在中南海地区扰乱公共秩序,3月12日再次进京上访被查获,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3年3月15日,因在中南海地区扰乱公共秩序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派出所训诫。
2013年4月5日,因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街派出所训诫。
2013年4月26日,因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同日,又在天安门地区扰乱公共秩序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10月13日,10月17日,因先后4次到北京**街非访被带回。
2013年10月24日,因在天安门地区扰乱公共秩序被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后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2017年3月15日,因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西城分局**街派出所训诫。
2017年3月2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
二、袁某甲非访被处罚情况:
2013年4月4日,因在中南海周边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街派出所训诫。
2013年4月16日,因在天安门地区扰乱公共秩序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3年6月4日,因在北京非访并滋事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保证书、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静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乙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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