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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09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住新疆*****酒店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袁某将朱某某介绍给新疆**集团***搅拌站司机张某某,两人在***县***宾馆***房间内以600元包夜的价格发生性交易,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给袁某600元嫖资,被告人袁某将收取嫖客600元嫖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朱某某,朱某某获利500元。袁某获利100元。

2、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袁某将卢某某介绍给新疆交**集团***搅拌站司机陈某,两人在***县**宾馆***房间内以500元包夜的价格发生性交易,陈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给袁某500元嫖资,被告人袁某将收取嫖客500元嫖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

被告人袁某现住址:新建***县**酒店员工宿舍;

2.检察卷壹册、公安证据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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