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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袁某某,性别:**,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031986********,**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住址同上)。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沿淮路林王村与淮河大坝交界处,与村委会疫情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安成派出所民警到达处置,发现其有酒驾嫌疑便带至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二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20年2月26日,经该所鉴定,袁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0.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飞

                                    2021年2月3日

(此  页  无  正  文)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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