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袁某,男,1991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稍岗乡xx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20分,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一辆豫Nxxx在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嵩山路与汉江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袁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97.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领
检察官助理:陈宁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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