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袁某,女,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9*******,汉族,文化程度**,住佛山市南海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居委会****号附**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时07分许,被告人袁某饮酒后驾驶粤A9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增槎路进水厂路西233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月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664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