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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店主,住新疆哈密市****高速公路**镇服务区便利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1时38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场北出口治安卡点时,因操作不当撞向反光锥形桶,造成卡点防撞桶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高速公路(国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地里·司马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18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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