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寿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16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2018年被益阳市朝阳分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甲多次在汉寿县**镇、益阳市沅江市自己驾驶自己湘******银灰色雪佛兰轿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袁某乙、袁某丙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袁某甲在汉寿县**镇**村**组***电器修理店旁路口自己的车内容留吸毒人员袁某乙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袁某甲在汉寿县**镇**村**组***电器修理店旁路口自己的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袁某乙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袁某甲在益阳市沅江市**镇**村附近公路旁自己的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袁某乙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袁某甲在益阳市沅江市**镇**村附近公路旁自己的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袁某乙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5.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袁某甲在汉寿县**镇**村**组***电器修理店旁路口自己的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袁某乙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6.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袁某甲在益阳市沅江市***公路旁自己的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袁某乙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7.2020年9月24日上午和晚上,被告人袁某甲两次在益阳市沅江市**村附近公路旁自己的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袁某乙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8.2020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袁某甲在益阳市沅江市**村附近公路旁自己的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袁某丙采取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机动车登记书、尿检结果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袁某乙、袁某丙、熊某某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袁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丽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押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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