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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强奸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袁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无锡市惠山区天一大饭店工作,住无锡市梁溪区野花园**号**室。被告人袁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2月27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李林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晚,被告人袁某在无锡市惠山区明都大酒店**号房间内欲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

案破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原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网络人口信息、张某某手机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耿某、吴某某、缪某某、胡某、范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何春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在无锡市梁溪区野花园**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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