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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故意杀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6********,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睢县城郊乡三里庄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商丘书梁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1日16时许,陈**在商丘市梁园区喜来登*号楼**楼****租房处,与其丈夫“袁*”发生争吵后并发生打架,袁*扬言要杀死陈**,袁*手持瓷器花盆往陈**头上击打,在陈**头部被打20公分伤口后,袁*掐住陈**脖子,又持餐桌木椅对陈**头部多次击打之后,又持水果刀往陈**身上桶,在陈**反抗搏斗时,致使陈**手部,右背部被划伤,造成陈**的头部流血有伤口,身上不同程度的受伤。经法医鉴定陈**颅顶部创口已构成轻伤二级,右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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