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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丁某某等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8********,汉族,初中学历,无职业,住赤壁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小区2**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丁某某、罗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丁某某合伙在网上购买用于制造“枪支”的零部件,自行组装气枪一支用于狩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

2020 年4 月21 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邀约丁某某、罗某甲等人到郊区狩猎,被告人丁某某、罗某甲表示同意。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车将丁某某、罗某甲带至赤壁市**镇**村**组、**组等地射杀斑鸠三只。随后,被告人丁某某电话邀约王某某(另案处理)参与狩猎,在王某某的指引下,四人驾车来至赤壁市**镇**村**组射杀斑鸠一只。在该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负责开车,被告人丁某某负责开枪,被告人罗某甲负责拾捡猎物。经鉴定:珠颈斑鸠两只属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山斑鸠两只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袁某某、丁某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丁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丁某某、罗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丁某某、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72849***、18771290***、17807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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