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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侯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袁某某,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厂房租赁生意,住无锡市梁溪区**家园**幢**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经营厂房租赁生意,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及被告人袁某某辩护人刘筱鹏(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于2018年12月,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瞿某某租赁位于江阴市**镇**路**号的江阴市**塑料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将租赁的厂房分隔租赁给多家公司使用。2019年3月,租户梁某某为申领营业执照,要求被告人袁某某在租赁协议上加盖江阴市**塑料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被告人袁某某在得知瞿某某不允许转租厂房不肯在租赁协议上盖章后,让被告人侯某某到江阴市**镇**广告店伪造江阴市**塑料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后被告人袁某某后在租户梁某某的租赁协议上用伪造的江阴市**塑料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盖章,并让被告人侯某某将伪造的公章销毁。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厂房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

2.证人瞿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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