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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傅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园**村**幢**号**室)。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500元。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河谷6”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里**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于2017年5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

被告人傅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1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河谷6”船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园**村**幢**号**室。

被告人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河谷6”船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河谷6”船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幢**室)。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河谷6”船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乡**路**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河谷6”船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

被告人孙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河谷6”船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园**村**幢**号**室。

因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孙某甲、某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范某某于同年4月28日、被告人傅某某于同年6月26日被舟山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唐某某、孙某乙先后于同年4月30日、7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傅某某分别于同年5月20日、6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被告人袁某某、孙某甲、某某某、范某某于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孙某甲、傅某某、某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次,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租赁的“河谷6”船,雇佣被告人孙某甲、某某某、范某某、傅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乙等人先后43次从公海直接偷运柴油共计8895吨进境并予以销售牟利。被告人袁某某负责出资、联系货源、组织船员、销售等,被告人孙某甲、某某某、范某某、孙某乙负责公海加油联系、海上运输等,被告人傅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负责海上运输。经舟山海关核定,该8895吨燃料油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3416765.15元。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先后参与43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3416765.15元;被告人傅某某、陈某某先后参与30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5985965.78元;被告人某某某先后参与18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9570000.78元;被告人范某某、唐某某先后参与13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7430799.37元;被告人孙某乙先后参与8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4493448.96元。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09975.8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80629.01元。

2.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09975.8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80629.01元。

3.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09975.8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80629.01元。

4.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09975.8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80629.01元。

5.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28232.68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84820.78元。

6.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28232.68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84820.78元。

7.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57191.8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91469.8元。

8.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57191.8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91469.8元。

9.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57191.8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91469.8元。

10.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57191.8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91469.8元。

11.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57191.8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91469.8元。

12.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57191.8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91469.8元。

13.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12056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636944元。

14.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12034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636438.88元。

15.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11924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633913.28元。

16.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77337.33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96095.21元。

17.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174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70773.28元。

18.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042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67742.56元。

19.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18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689102.85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52876.57元。

20.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602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57640.16元。

21.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25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49558.24元。

22.2019年1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某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25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49558.24元。

23.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孙某乙、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404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53094.08元。

24.2019年1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孙某乙、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624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58145.28元。

25.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孙某乙、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646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58650.4元。

26.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孙某乙、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69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59660.64元。

27.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孙某乙、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976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66227.2元。

28.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孙某乙、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932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65216.96元。

29.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孙某乙、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932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65216.96元。

30.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傅某某、孙某乙、陈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02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67237.44元。

31.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13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69763.04元。

32.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086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68752.8元。

33.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284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73298.88元。

34.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504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78350.08元。

35.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526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78855.2元。

36.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57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79865.44元。

37.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636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81380.8元。

38.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702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82896.16元。

39.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702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82896.16元。

40.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68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82391.04元。

41.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636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81380.8元。

42.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20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20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636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41424.4元。

43.2019年4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雇佣孙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偷运柴油215吨进境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15吨柴油计税价格人民币94385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29544.57元。

二、2018年3月,唐立明、余家安等人(已判决)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史红兵等人(另案处理)利用租赁的“浙普渔油60688”船,雇佣被告人傅某某等人充当船员先后2次从公海直接偷运燃料油共计380吨进境并予以销售牟利。经舟山海关核定,该380吨燃料油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99441.28元。具体如下:

1.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傅某某等人受人雇佣偷运燃料油180吨进境。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80吨燃料油计税价格人民币7488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77060.48元。

2.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傅某某等人受人雇佣偷运燃料油200吨进境,在舟山市定海区中船重工船厂码头将燃料油卸载给改装油罐车时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小沙边防派出所查获。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00吨燃料油计税价格人民币800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22380.8元。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孙某甲均参与43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3416765.15元;被告人傅某某参与32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985407.06元;被告人某某某参与18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9570000.78元;被告人范某某、唐某某参与13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7430799.37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30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5985965.78元;被告人孙某乙参与8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449344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卫星电话机等;2.书证:银行账单明细、卫星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李某某、颜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孙某甲、傅某某、某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海关核定证明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孙某甲、傅某某、某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孙某甲、傅某某、某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偷运柴油、燃料油进境并销售牟利,且偷逃应缴税款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傅某某、某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唐某某、孙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孙某甲、某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孙某甲、傅某某、某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乙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敏贤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某某某、范某某现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傅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乙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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