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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刘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9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凤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刘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02分,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欲从镇康县**镇通过边境便道偷渡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途径镇康县**镇**村附近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后被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同年5月初,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从镇康县**镇通过边境便道偷渡出境至缅甸老街。6月18日11时,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从缅甸老街偷渡入境至镇康县**镇,途径镇康县“1**-1**”界桩附近**大桥桥边便道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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