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18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号。2018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号。2018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4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日、5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经事前预谋,由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何某某联系,后约至被害人何某某租住的中山市**镇**工业区**公寓*楼***房。在被告人刘某某告知被告人袁某某地点后,被告人袁某某纠集李某某、史某某和苏某某(均另案起诉)窜至上述***房,由被告人刘某某打开***房门让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和苏某某等四人进入房间。在***房内,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和苏某某殴打并持菜刀等工具威胁被害人何某某,强行逼迫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960元至被告人刘某某的微信账户。离开时,被告人袁某某指使李某某拿走被害人何某某的步步高牌手机和VIVO 牌手机各1部(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320元)。事后,被告人袁某某将抢得的1960元赃款分给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和苏某某。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2018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镇**会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10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入户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柳韵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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