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198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2年9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及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2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村**组**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桃源县**镇**村**桥**,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结伙,自2020年4月20日起,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后门2楼,开设网络“百家乐”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袁某某负责赌场经营并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赌场内担任操盘手,被告人张某甲在该赌场内“接和”,被告人唐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固定报酬,被告人唐某乙负责为该赌场望风。
2020年4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活动的电脑主机、手机及赌资人民币共2,110元。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乙、秦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后门2楼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后门2楼查获用于网络“百家乐”的电脑主机、手机及赌资人民币2,110元。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唐某乙为该网络“百家乐”赌场望风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张某乙、秦某某、宋某某均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的前科情况。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均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日凯
检察官助理:张朦丹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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