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大竹县**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大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大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至5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使用电子扩音器播放竹鸡叫声和设置网套的方式,在大竹县中华镇**村、**村、**村、**村,乌木镇**村、**村,柏林镇**村等地,自己单独或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共同诱捕野生动物竹鸡7次,共计诱捕疑似野生动物竹鸡31只。其中,袁某某分得14只,刘某某分得13只。
经鉴定,从被告人袁某某家中搜出的疑似野生动物冻体为灰胸竹鸡,从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搜出的疑似野生动物冻体为灰胸竹鸡和白胸苦恶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5.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检察官助理:姜侠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280****;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