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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宋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现住蒙自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现住蒙自市**街**幢**楼**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相约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赌博,在未经国家出入境口岸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县“**”(地名)或“**”(地名)乘船穿越国(边)境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省**酒店赌场赌博,之后二人又乘船偷渡返回中国**境内。

2、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相约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赌博,在未经国家出入境口岸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县“**”(地名)或“**”(地名)乘船穿越国(边)境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省**酒店赌场赌博,之后二人又乘船偷渡返回中国**境内。

3、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相约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赌博,在未经国家出入境口岸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县“**”(地名)或“**”(地名)乘船穿越国(边)境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酒店赌场赌博,之后二人又乘船偷渡返回中国**境内。

4、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相约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赌博,在未经国家出入境口岸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县“**”(地名)乘船穿越国(边)境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酒店赌场赌博,之后二人又乘船偷渡返回中国**境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全国出入境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聂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检察官助理:郭建刚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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