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镇**社区****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在辉县市**镇****村村委会北边胡同一民房内设置3台麻将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注为20元、40元或50元,袁某某、宋某某轮流在赌场值班,根据赌注大小,向自摸赢家每次抽取20元、50元抽头渔利,然后平分。2019年4月1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期间,该赌场获利共计11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转账使用的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赵某某、尚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各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莹辉
检察官助理:宋二强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社区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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