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四川长宁县人,无业,住长宁县**镇**街**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4月19日被长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长宁县人,无业,住长宁县**镇**街**号。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4月19日被长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长宁县人,长宁县**镇**村民委员会主任,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4月19日被长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本案由长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丁某某共谋,各自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相关资料,以“双河镇风洞村泥结石路面村道建设”工程的名义套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随后,张某某、袁某某自行筹集了35920元作为村民筹资筹劳于2014年12月存入双河镇财政专户,2015年1月、9月双河镇政府分两次将该项目专项资金共计71840元拨付至风洞村账户,张某某将资金取出后,张某某、袁某某、丁某某将35920元财政资金予以私分。
2.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共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以“风洞村维修四社熊某 某至唐某某处泥结石修建费”、“风洞村村道塌方维修费”的名义,伪造相关资料,套取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3万元,资金拨付到位后,两人以风洞村向丁鸿、袁某某借款,列于风洞村集体账户,通过该方式将上述3万元予以私分。
3.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风洞村维修渠堰及饮用水渠”、“垃圾清扫转运费”的名义,伪造相关资料,套取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3万元,资金拨付到位后,袁某某将上述资金取出后占为己有。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已将涉案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宏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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