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岭**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多多”,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号**区**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熊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邓某甲(另案处理)及证人邓某乙(袁某某之女友)和证人胡某某等人在南昌经济技开发区英伦联邦小区“乐豆家”饮酒。其间,邓某乙的同学李某甲、熊某乙及李某乙(前述三人另案处理)也在该处饮酒。因听闻袁某某一方谈论带邓某乙等人去开房,李某甲等人商定,阻止袁某某一方带邓某乙离开。为此,李某甲让熊某丙(另案处理)赶到英伦联邦小区。双方酒后,因李某甲拉扯邓某乙,袁某某一方与李某甲一方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双方遂召集人员在英伦联邦小区斗殴。其间,李某甲召集了证人赵某某和证人陶某某,张某某召集了被告人曾某某和方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召集了曹某某(另案处理),邓某甲召集了被告人熊某甲。双方人员聚集后,因方某某殴打李某甲,双方遂发生互殴。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邓某甲、方某某、曾某某、曹某某、熊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熊某乙均参与了斗殴,造成李某甲、熊某乙和李某乙身体损伤。经鉴定,李某甲和熊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某乙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24日,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自行前往侦查机关归案。2020年5月27日,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熊某甲自行前往侦查机关归案。2020年6月8日,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自行前往侦查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乙、胡某某、郭某某、宋某某、陶某某、赵某某、李某丙、熊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熊某甲及同案人邓某甲、曹某某、方某某、李某甲、熊某乙、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熊某甲聚众斗殴,造成二人轻微伤,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五名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友根
检察官助理:徐美玲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岭**号;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号**区**号附**号
2.诉讼文书卷一册及主要证据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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