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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徐某某等保险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8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日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3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经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5年8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经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赵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险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苏EL****奥迪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机盖、左前叶、左前大灯、前保险杠和前挡风玻璃损伤,因系无证驾驶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2018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为骗取保险赔付,经与赵某某、袁某某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苏EL****奥迪轿车载徐某某,在吴中区**镇**庄**村新造马路上故意与犯嫌疑人赵某某驾驶的前车苏EP****发生交通事故,骗得**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车辆保险费28700元,骗得**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车辆保险费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退出赃款3000元。

2020年10月27日、11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承保记录、事故照片等书证;

2.李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赵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袁某某、赵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秀萍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嫌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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