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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徐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喜捷镇,住宜宾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津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系传销组织,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系该组织成员,该组织在香河县花园小区8号楼4单元402室、香河县工会安居楼2号楼4单元422室设置“窝点”。

1.2019年6月19日,被害人白某某被该组织骗至香河县花园小区8号楼4单元402室,并由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将其非法拘禁在此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白某某采取跳楼方式逃跑未成功,直至9月10日白某某被民警解救。

2.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吕某某被该组织骗至花园小区8号楼4单元402室,并由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将其非法拘禁在此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吕某某采取喝洁厕灵的方式试图逃跑未成功,直至9月10日吕某某被民警解救。

3.2019年8月19日,被害人李某某被该组织骗至花园小区8号楼4单元402室,并由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将其非法拘禁在此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李某某采取写求救纸条的方式试图逃跑未成功,直至9月10日李某某被民警解救。

4.2019年3月16日,被害人高某某被该组织骗至香河县工会安居楼2号楼4单元422室,并由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将其非法拘禁在此处,限制人身自由,直至9月10日高某某被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白某某、吕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非法拘禁他人,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文祥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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