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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文某某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住辽宁省辽阳市**镇**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辽宁省灯塔县,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县**镇**村**号。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8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辽宁省灯塔市,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王某甲、吴某甲四人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及王某甲辩护人吴雄胜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王某甲、吴某甲四人至苏州、无锡、南京等地,为获取非法利益,身着迷彩服冒充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谎称所售卖的皮鞋系军队配发,从而向被害人销售皮鞋或者以抵押皮鞋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款。其中袁某某和文某某为一组,文某某主要负责开车,袁某某主要负责售卖,袁某某每月给予文某某固定工资,二人共参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14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9990元;王某甲与吴某甲为一组,王某甲负责开车,吴某甲负责售卖,二人平分卖鞋所得赃款,二人参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共计15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0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王某甲、吴某甲四人至苏州市吴中区建宁路,冒充军人身份向被害人杨某甲售卖70双皮鞋骗取人民币3500元;

2.2019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至常熟市飞煌工业园附近,冒充军人向被害人刘某甲售卖皮鞋骗取人民币750元,后王某甲、吴某甲二人至此处冒充军人向被害人刘某甲售卖皮鞋骗取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至常熟市虞山镇桂林路与联丰路交叉路口,冒充军人向被害人何某某售卖22双皮鞋骗取人民币1100元;

4.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至苏州市虎丘区石杨路22号苏州天纳克汽车有限公司门口,冒充军人向被害人解某某售卖皮鞋骗取人民币2100元,后袁某某、文某某向被害人解某某售卖皮鞋骗取人民币1500元;

 5.2019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至苏州市高新区浒青路,冒充军人向被害人张某甲售卖40双皮鞋骗取人民币1780元;

6.2019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至苏州市联丰路与徐州路交叉口附近,冒充军人以售卖6双皮鞋和抵押14双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200元;

7.2019年10月2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至苏州市虎丘区青华路段,冒充军人向被害人陈某甲售卖10双皮鞋骗取人民币590元;

8.2019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至昆山市锦溪镇惠峰公寓门口,冒充军人以售卖1双皮鞋和抵押6双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960元;

9.2019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苏州市吴中区长虹花园门口,冒充军人以售卖1双皮鞋和抵押40双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180元;

10.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至昆山市锦溪镇锦东路附近,冒充军人以售卖1双皮鞋和抵押22双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520元;

11.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无锡市新吴区后宅深南电路公司北门口,冒充军人以售卖1双皮鞋和抵押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2820元;

12.2019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王某甲、吴某甲四人至无锡市新吴区锡梅路55号华润微电子厂门口处,冒充军人以售卖1双皮鞋和抵押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6780元;

13.2019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苏州火车站北广场旁,冒充军人向被害人陈某丙售卖12双皮鞋骗取人民币640元; 

14.2019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夏庄路2号上银科技有限公司工地外,冒充军人以售卖皮鞋和抵押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2910元;

15.2019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至无锡市锡协路路口处,冒充军人向被害人康某某售卖5双皮鞋骗取人民币1400元;

16.2019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东侧的兴科路路段,冒充军人向被害人孟某某售卖1双皮鞋,后二人以抵押鞋子的方式向孟某某借款,孟某某识破二人身份,为脱身孟某某支付人民币1200元;

17.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至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兴旺路段,冒充军人向被害人侯某某售卖8双皮鞋骗取人民币750元;

18.2019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至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夏普门口公交站台处,冒充军人向被害人徐某某售卖5双皮鞋骗取人民币300元;       

19.2019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南京市栖霞区兴元路1号新合民营工业园路边,冒充军人以售卖皮鞋和抵押鞋子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900元,后经袁某某通知,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至此处冒充军人以抵押鞋子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600元;

20.2019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至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园路龙港科技园门口,冒充军人向被害人      刘某丙售卖4双皮鞋骗取人民币420元;

21.2019年11月6日10时20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与新城路路口处,冒充军人以售卖1双皮鞋和以抵押11双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600元;

22.2019年11月6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3号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西门门口,冒充军人以售卖1双皮鞋和以抵押6双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700元;

23.2019年1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8号龙波物流园门口,冒充军人以售卖2双皮鞋和以抵押9双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3400元;

24.2019年11月6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至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园路1号龙港科技园门口,以售卖1双皮鞋和以抵押10双皮鞋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71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在向他人售卖皮鞋时被民警抓获,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在安徽省池州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王某甲、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王某甲、吴某甲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其四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文某某、王某甲、吴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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