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52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聂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三被告均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聂某某、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袁某某与上家“干儿子”(另案处理)联系,为其转移赃款,从中收取提成。被告人袁某某指使被告人方某某、聂某某提供银行卡账号,用于收取“干儿子”转移的赃款,取现后再存入“干儿子”指定账户。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吕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通过QQ被诈骗,其中被骗资金16万元分别转入方某某提供的账号62284801287********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9083330********兴业银行卡;3.5万元转入聂某某提供的账号62284801205********中国农业银行卡;4万元转入袁某某提供的账号62262206********民生银行卡。
2020年7月1日,张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村**巷**号通过微信被诈骗人民币26600元,上述资金转入被告人聂某某提供的账号62170072000********中国建设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手机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物证;
2. 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人袁某某、方某某、聂某某的供述;
4.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
6.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方某某、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聂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聂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册及光盘九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及银行卡一批,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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