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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曾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8〕1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楼**栋**房。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定锋,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栋**号,现住韶关市浈江区**区**栋**梯**号。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超,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韶关市浈江区**号,现住韶关市浈江区**村**栋**房。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柏智,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栋**房。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宏华,广东边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栋**号。2018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1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6月8日补查重报,7月9日至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6月1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又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7月2日补查重报。2018年6月22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再以被告人袁某某、邹某某、伍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将三案合并审查后,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之间商议,通过在韶关市放高利贷以牟取暴利。后曾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某,二人又陆续纠集被告人邹某某、伍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参与进来形成集团运作。该集团人员租用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综合市场S1-S2铺作为据点,固定成员包括袁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邹某某、伍某某、杜某某。其中,袁某某出资放贷资金,并制定放贷利息、违约金利率等;曾某某、吴某某在袁某某的领导下,负责直接与袁某某联系,管理放贷、讨债等事务;邹某某、伍某某、杜某某服从曾某某、吴某某的管理,负责放贷、讨债等事务的具体执行。此外,当人手不够时,曾某某、吴某某还会临时纠集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讨债。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该集团人员在放高利贷过程中,对欠债人员采取非法拘禁、殴打、水泡、土埋等暴力手段进行讨债。具体事实如下:

1.骆某甲是向该集团人员借款了2万元后逾期未还本金、利息的欠债者。2018年1月11日19时许,骆某甲在其家中被曾某某、邹某某等人强行带至黄金村综合市场S1-S2铺据点,曾某某在向袁某某汇报后,由曾某某、吴某某、邹某某、伍某某、杜某某、章某某等人轮流看守不让离开。期间,前述人员还通过强迫骆某甲下河里泡水、用土埋在坑里、脱光衣服用电风扇吹、用铁棍殴打等手段让其还钱。2018年1月15日19时许,骆某甲被释放。综上,骆某甲被非法拘禁时长约96小时。

2.鲁某某是向该集团人员借款了1万元后逾期未还本金、利息的欠债者。2018年1月11日16时许,鲁某某在其家中被曾某某、邹某某等人强行带至黄金村综合市场S1-S2铺据点,曾某某在向袁某某汇报后,由曾某某、吴某某、邹某某、伍某某、杜某某、章某某等人轮流看守不让离开。期间,前述人员还通过用土将鲁某某埋在坑里、脱光衣服用电风扇吹等手段让其还钱。2018年1月15日23时许,鲁某某被释放。综上,鲁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长约103小时。

3.李某某是向该集团人员借款了1万元后逾期未还本金、利息的欠债者。2018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被吴某某等人强行带至黄金村综合市场S1-S2铺据点,由曾某某、吴某某、邹某某、伍某某、杜某某、章某某等人轮流看守不让离开。期间,前述人员还通过脱光李某某衣服用电风扇吹等手段让其还钱。2018年1月15日11时许,李某某被释放。综上,李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长约33小时。

2018年1月18日至5月11日,曾某某、吴某某、章某某、伍某某、邹某某、袁某某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骆某乙等证人证言;骆某甲等陈述;六名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邹某某、伍某某、章某某在非法放贷讨债活动中,结伙采取水泡、土埋等暴力手段,多次非法拘禁多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邹某某、伍某某等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袁某某、曾某某、吴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华文

 代理检察员:曹恒

2018年7月19日

附:案卷材料及证据十八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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