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1******,汉族,中共预备党员,高中文化,双流区**镇**社区**主任,户籍地及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镇**组**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乡**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0********,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路**号**单元**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组**在建工地活动板房。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段某某经商议,购买赌博机,在以每月4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处租得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组**在建工地活动板房内,聘用他人在此服务,组织赌博活动。2020年1月6日13时许,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赌博机折合单人机共计12 台。另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92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段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公然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崔鸣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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