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425号
1.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0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殷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3.被告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4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和被告人殷某某经商议开始在手机上利用**宜春麻将APP组建“搞死搞残”俱乐部(后更改为远航二人麻将和远航四人麻将),开设虚拟房间供赌客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赌客在该俱乐部赌博的输赢钱款通过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组建的微信群进行流转。后因微信群流转赌博钱款可能封群,钱款流转规则改为赌客将所输赌资发至被告人袁某某或殷某某的微信,由其扣押3元至4元不等的渔利后将赌资发至给赢家。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某邀请被告人易某某帮忙管理该赌博俱乐部,负责收发赌资等事宜。
经统计,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该俱乐部组织赌博122888场,赌博资金518.6496万元,收取渔利425549元,其中被告人易某某工作期间共流转赌资81.4599万元。
2019年10月27日,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退赃20.5万元,被告人易某某退赃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获利情况统计表等书证,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易某某利用手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袁某某、殷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易某某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三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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