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毕国锋等聚众斗殴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袁某某,外号“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住浙江省长兴县**镇**花都**室。2014年5月5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7月20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国锋,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05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09年5月20日因吸毒、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0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5月31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2年6月1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2年8月16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2年8月2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责令强制戒毒2年;2013年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5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17年6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3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7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0月22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2019年11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06年6月2日因损毁公共设施被长兴县公安局罚款400元;2008年8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7月3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及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6日;2019年7月20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住浙江省长兴县**乡**村**自然村**号。2010年9月7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0年12月6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7月14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8日;2016年3月1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罚款400元;2019年11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毕国锋、管某某、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与黄某某因赌场上庄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好在长兴县**街道**路**饭店附近斗殴。被告人袁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毕国锋、管某某参与斗殴,毕国锋纠集了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斗殴,刘某某又纠集了何某某、柳某某、沈某某。期间毕国锋为斗殴准备菜刀一把并随身携带。当晚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管某某等人赶至长兴县**街道**路**饭店附近与被告人毕国锋、刘某某等人汇合,管某某、毕国锋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对黄某某、钱某某进行殴打,期间毕国锋未将菜刀拿出显示。经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钱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钱某某、张某某、沈某某、何某某、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毕国锋、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现场照片、伤势照片、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毕国锋、管某某、刘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国锋前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毕国锋、管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霞

2020年7月10日

附:

    被告人袁某某、毕国锋、管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7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