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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沈某某过失损坏军用通信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49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92********,汉族,小学文化,挖掘机驾驶员,户籍地和住址均为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沈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9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忽视国防光缆警示标志,在施工前未联系相关军事通信管理单位了解埋设国防光缆的具体位置,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要求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挖掘机在肥东县**镇“**大世界”园区内埋有国防光缆道路附近进行挖掘作业。沈某某在进行挖掘作业时,未观察到施工现场附近的国防光缆警示标志,将埋设在施工道路附近的两根国防光缆挖断。致使安徽省军区等部门的军事重要指挥中心等线路通信中断180多分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忽视国防光缆警示标志,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被告人沈某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观察周边军用通信光缆警示标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军用通信光缆,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沈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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