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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日生,身份证号513427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因为没有钱用,便商量盗窃摩托车卖钱,并进行分工,由袁某某负责盗窃摩托车,王某某负责望风。

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至攀枝花市东区木棉路42号门口(攀枝花市营欣公司楼下),王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弹簧交给了袁某某,袁某某用刀割断摩托车打火线实施盗窃,王某某在公路边望风,二人盗窃了一辆鑫源牌XY125-A型号的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之后二人驾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至仁和区华芝广场北京华联生活超市门口一停车场时发现了一辆量速牌(LS150-5B型号)的黑色摩托车,并再次实施了盗窃,二人认为盗窃的鑫源牌摩托价值不大,将其停放在一偏僻公路边后驾驶盗窃的量速牌摩托车逃离。

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驾驶在仁和华芝广场盗窃的量速牌摩托车窜至仁和区总发乡总发中学对面一小区住户楼下的停车棚,同样以袁某某实施盗窃,王某某负责望风的方式盗走一辆宝雕牌BD350-5A型号蓝白相间的摩托车。

 2020年1月10日,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盗窃的宝雕牌BD350-5A型号的摩托车价值15449.00元;量速牌LS150-5B型号两轮摩托车价值7415.00元;鑫源牌XY125-A型号的摩托车价值1000.00元。共计价23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书;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郑某某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38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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