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8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转帐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宣东、赵寅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讯问袁某某、王某某录像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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