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9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89********,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居民委员会**组**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88********,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迟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6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被告人迟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听取了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7月间,同案人汪某某(另案处理)为攫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深圳市、菲律宾国成立由自己任总经理(董事长),同案人张某甲、文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主要成员的**集团,并先后招募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等数百余名工作人员。集团下设博彩、金融两大平台(部)及为此提供保障支撑的行政部和财务部。其中,博彩平台设经理、技术部、客服部、推广部等部门,从事开设网络赌场、非法销售网络彩票犯罪活动;金融平台设技术部、风控部、财务部、运营部、客服部、市场部等部门,开展虚假黄金、外汇、原油、股指、期货等金融产品交易。行政部负责整个集团的行政、人事工作。财务部负责整个集团的日常运行开支、人员工资发放、报表统计、违法所得汇集转移等工作。集团采用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安徽省合肥市、菲律宾国、老挝国、泰国等国家、地区分别设立办公场所,将网站、数据库的服务器分别放在香港、韩国、美国等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私人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周转平台资金,逃避监管与打击。
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间,同案人汪某某与同案人张某甲、钱某某、严某某(均另案处理)、文某某、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等人违反《彩票管理条例》、《互联网销售彩票暂行办法》等规定,未经国家批准,利用**集团在国内设立的合肥公司,由同案人钱某某、严某某带领技术人员擅自在互联网上架设“**”彩票网站,非法采集“重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江苏快三”等多个彩种开奖信息,自行开发“*甲”、“*乙”等彩种,非法发行、销售彩票,并通过网络推广、发展代理、提高赔度等方式,吸引国内人员在“**”彩票网站注册账号、充值购买彩票,期间,“**”彩票网站非法销售彩票共计人民币7.74亿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2017年3月入职**集团,先后担任“**”彩票网站在线客服、在线客服**,从事为“**”彩票网站玩家进行咨询答复、上分、下分、管理客服人员等工作,直至2018年7月。期间,“**”彩票网站非法销售彩票共计人民币3.6亿余元。
被告人白某某2017年3月入职**集团,担任“**”彩票网站推广客服人员,从事在“**”彩票网站客服QQ 群内担任客服和“水军”,发布“**”的注册链接、购彩方法,通过发布虚假购买彩票中奖截图等方式吸引玩家进“**”彩票网站注册、充值、购买彩票以及在群内答复玩家购彩咨询等工作,直至2018 年7 月。期间,“**”彩票网站非法销售彩票共计人民币3.6亿余元。
被告人迟某某2016年9月入职**集团,先后担任“**”彩票推广客服人员、在线客服,从事在“**”彩票网站客服QQ 群内担任客服和“水军”,发布“**”的注册链接、购彩方法,通过发布虚假购买彩票中奖截图等方式吸引玩家进“**”彩票网站注册、充值、购买彩票,在群内答复玩家购彩咨询等推广工作以及从事为“**”彩票网站玩家进行咨询答复、上分、下分等客服工作,直至2018年6月离职。期间,“**”彩票网站非法销售彩票共计人民币5.04亿余元。
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经营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5万元;从被告人迟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仪征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张某乙(住扬州市)等人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及同案人张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等。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参加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秀琴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白某某、迟某某现均在各自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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