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工作于**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工作于**有限公司**分公司,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工作于**有限公司,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赵某甲、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月,被告人赵某甲、袁某某、祖某某利用**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派被告人赵某甲、袁某某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分局维护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利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区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访问密码、办公电脑,冒充授权用户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将纳税人税盘最高开票限额由一万元非法修改为十万元。
其中被告人赵某甲非法修改济南**贸易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的开票限额,开具发票135张,合计发票票面金额2081704.38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袁某某非法修改济南**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开票限额,开具发票65张,合计发票票面金额965324.12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祖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袁某某、赵某甲非法修改纳税人税盘限额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袁某某、赵某甲非法修改济南**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开票限额,开具发票39张,合计发票票面金额613286.25元,非法获利2500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袁某某、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袁某某、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袁某某、祖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换押证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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