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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5日至6月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租住于通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至12月,袁某某、罗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苟某某在租住屋内吸食毒品。

1、2019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苟某某吸食毒品;

2、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苟某某吸食毒品;

3、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苟某某吸食毒品;

4、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苟某某吸食毒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母清源

检察官助理:张智慧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3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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