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葛忠祥非法持有毒品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6103031971********,汉族,初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号。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葛忠祥,男,1962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610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曾于1989年因盗窃罪被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199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葛忠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和葛忠祥预谋每人出资9000元购买毒品,后葛忠祥于2014年4月28日下午携带二人出资的18000元现金去成都购买毒品。同年4月30日凌晨4时许,袁某某购买毒品返回宝鸡后在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27号院门口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一块,经鉴定系海洛因,净重34.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手机、挎包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

5、被告人袁某某、葛忠祥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葛忠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忠祥属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博

                                     2014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葛忠祥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